办理条件:
1.主申请人的户籍在锦江区,正式城镇户口的低保无房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主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的单身(35岁)低保无房居民;
2.家庭年收入在34000元以下;
3.主申请人须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4.单身35周岁的居民,且年收入低于20000元的单身居民;
5.截止2013年10月14日在册享受廉租补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或低收入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居民;
6.家庭有人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供未享受新居政策证明。
申请材料:
1.《成都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未再婚承诺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
6.家庭成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7.家庭成员的残疾证、成年孤儿证明、革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证明;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①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上有房产分割的,需提供该套房产的相关证明;
②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被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
③家庭成员有公司股东或法人的,须提供含公司财报、纳税证明、2年内分红情况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公司公章;
④核对家庭成员有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须向台湾当地法院提请个人财产收入公证,公证书由海基会转四川公证员协会交区(市)县民政部门;(港澳参照执行);
⑤核对家庭成员有外籍人士的,在境外进行的婚姻登记、由境外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个人财产收入证明须通过当事国合法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
办事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需准备材料;
2.初审,提交资料。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经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初审合格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对象在本辖区内的廉住房承租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4.公示。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出具《成都市廉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6.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其他备注:如果申请了租金补贴,准备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没有申请租金补贴,需准备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申请受理机关:水井坊街道社工站
联系方式:84469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