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简介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确立,2010年10月开始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的“七类案件或事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控告人、举报人等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存在“七类案件或事项”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名单(锦江辖区)
姓名 |
工作单位 |
杨番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
胡燕 |
成都市社会科学院 |
程峰 |
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退休 |
张立 |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
陈纪 |
锦江区房产管理局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联系电话:86650382。
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控告人、举报人等也可以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