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具有成都高新区户籍,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障碍的居民
办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书(无民事能力人员由其监护人代写)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2、申请人为智力、精神类和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能力人员时,须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
指定医院 一、视力、言语、肢体、听力残疾评定医院:
1、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地址:成都高新南区繁雄大道万象北路18号)
2、简阳市人民医院(只做高新东区评定,地址:成都市简阳简城镇医院路180号)
二、智力、精神类评定医院:
成都锦欣精神病医院(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三环路2段501号)
申办流程 一、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受理并为其出具残疾评定介绍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三、申请人持介绍信和《评定表》到相应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
四、通过残疾评定的申请人,在其所在社区(村)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上报信息并办理残疾人证;
六、街道(乡镇)发证。
特珠情况办理
一、遗失补办:登报作废并将报纸原件(整张报纸)交街道(乡镇)申请补办;
二、污损重发:向街道(乡镇)申请,并上交污损残疾人证,经公示后重发。
三、区外迁入申办:向迁入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和原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原残疾人证。
告 知 书
各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为更方便申请人了解办证情况,现对残疾人证迁移、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重新评定等事项告知如下:
一、 残疾人证迁移
1、残疾人证随户口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 需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出证明。迁出地残联及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中标注其迁出状态。残疾人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残联登记入档。
2、持证人未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处理:户口迁入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二、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对残疾人证注销同样适用,特定事项说明如下:
1、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和书面申请,街道(乡镇)残联收回残疾证,并注销申请人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死亡注销的,不能恢复其信息。
2、 强制注销: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核发残联对残疾人残疾状况如有异议,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核发残联可强制注销其残疾人证。
二、 残疾人证重新评定
1、 有变更或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残联申请重新评定,到区级指定机构再次评定,申请人可选择任一评定结论作为办证依据。若两次评定后有争议的,申请人可向市残联提出复审申请,市级复审医院进行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由市残联评定专家委员会予以审议确认,该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2、 迁入地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3、 残疾人证审验核查,需重新评定的: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4、 换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证有效期期满换领残疾人证,一般不需要重新残疾评定,若残疾人本人有要求的,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评定;残联对残疾人残疾状况有异议的,可要求残疾人到指定机构重新评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分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