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他项权利证;
(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六)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2.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其他必要条件:
1.《价值确认函》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出具的《抵押物清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转移的需要提交);
2.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转移的需要提交)。
备注: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申请表格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统一格式)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步:窗口人员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查要求的,窗口予以受理,开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说明原因;
第三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缴费;
第四步: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选择快递邮寄,申请人需预留快递寄送地址。)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发改价格〔2016〕924号)、(财税〔2016〕79号)。
八、年审或年检
无
九、事项类别
登记
十、办理结果
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一、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高新区新民乡迎宾大道2号成都天府空港新城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8-2725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