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规划建设局行政行为透明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都高新区信息公开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规划建设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体、对象及原则
(一)信息公开主体为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本指南所指信息,指规划建设局在履行工作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原则。
二、信息公开范围
(一)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1、机构职能类: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2、政策管理类:制定印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3、工作动态类:工作动态信息等。
4、城乡规划类:公开公示依照《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5、行政审批类: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要件、审批时间。
(二)下列信息,其办理结果,依申请向利益相关人公开:
1、行政审批类:
(1)规划管理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及其附件。
(2)建设管理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工程招标收讫通知书》、《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质量监督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附件。
(3)房产管理类:《保障性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维修资金备案信息》、《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结构安全批准书》、《建筑区划意见书》、《物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及其附件。
(4)交通运输管理类:《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货运场站许可证》、《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书》、《客运机动车租赁备案证书》及其附件。
(2)行政执法监督类:
1、行政违法认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不予公开信息: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4、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公开流程
(一)主动公开
1、载体。工作信息类信息、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要件、审批时间等主动公开事项,根据信息特征,可通过政府信息专刊、报纸、杂志、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或印发便民资料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2、审签流程。工作信息类信息,经审签后,由综合处负责,于信息审签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载体:依照申请的信息公开,以查阅、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对象可以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2、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书面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二)。
3、公开时限及答复内容
(1)对于可当场提供材料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当场提供。
(2)对于不能当场予以提供的事项,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般事项处(办)领导审签,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审签后,按以下情况予以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经审签后向申请人提供。需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②属于不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③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④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信息的公开单位和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⑥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公开的暂缓及中止
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暂缓或中止的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信息公开对象。
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5年9月23日
附件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关于规划公开的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九条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以上规划的修改,应当在上报审批前进行公示并在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规划涉及直接影响公众安安、健康等特殊情况下,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上报审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自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王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当建设项目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域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九条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时间为:
(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目前我局公开时间为:新编控规草案、其他规划草案及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控规调整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附件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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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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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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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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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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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人 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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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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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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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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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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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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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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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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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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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电子邮件 □ 纸质材料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邮 寄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 办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办理意见:
处(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办理意见:
分管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