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区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律法规;依法指导、协调全区各基层红十字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贯彻实施区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区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工作,依法发展会员、组建志愿工作者队伍;
(三)开展备灾救灾的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依法募集物资和款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
(四)开展应急现场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现场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群众在突发事件和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五)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六)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七)培养红十字青少年,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指导学校工作委会员工作;
(八)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九)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