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建立申请条件及步骤
2017-11-26 11:50 阅读量: 3059

(一)设置党支部的原则和要求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科学合理的党支部设置是保证党支部允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上述精神,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 

1、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2、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 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3、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4、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5、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6、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 塞机关,虽然党员不足50人或100人,但领导力量较强的,经上一级党委批准,也可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二)建立党支部的一股程序 

1、向上级党委提交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 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等。

2、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成立党支部。

3、建立新党支部后,可依党章规定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三)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产生的原则和要求  

遵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支部委员的职责和设置,应从具体单位的实际出发,依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章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不采取任命或指定的办法,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建立党支部,党员之间相互不太了解或问题较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经过一段时间条件具备后,再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支部委员产生的基本要求是: 

1、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人数应是单数,以3或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 人。 

2.、党员人数超过7人(含7人)的党支部,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3.、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都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或配1名支部干事。

4、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5、党支部可按照党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小组。如联合组建的党支部可依 不同部门划分党小组。干部党员要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小组生活。

(四)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产生的一股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 

1、向上级党委提交成立党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酝酿候选人的方法及选举办法等。

2、上级党委审查并下发批复  上级党委审查党支部成立支委会理由是否充分;委员和正副书记名额是否合理;选举办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同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并指导党支部做好相关工作。

3、党支部做好选举支委会准备工作 

(1)党支部做好选举支委前党员教育工作。上级党委批示以后,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委批复意见,对党员进行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同时,组织讨论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候选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2)党支部向上级党委呈报报告。党支部要将初步人选向上级党委汇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a、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单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b、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

(3)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作出批复。

4、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选举大会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委员选举,大会可推荐一名党员主持。内容有: 

(1)宣布参加选举的人数、应选举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具体应说明本支部有多少正式党员,多少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到会参加选举的有多少党员。 

(2)推选并通过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名单。

(3)进行无计名投票。 

(4)清点选票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5)计票。 

(6)宣布选举结果。

5、选举结束

新当选的委员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各委员,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6、选举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1)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才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a、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b、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c、虽未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服刑的;  

d、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3)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时,选举才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4)选票中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应先予以清理。 

(5)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等于或少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半数人数,则不能当选。 

(6)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7)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8)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7、报批阶段

(1)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呈报上级党委批准。

(2)上级党委召开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下发批复,并将批复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3)党支部应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情况,并将有关改选资料整理存档。 

8、说明  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可简化党支部支委会选举准备工作,即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直接请示支委会委员选举需求,经上级党委批复后,可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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