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高规建〔2005〕16 号
区内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针对近期区内建设工程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区内项目建设安全、有序、快速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季度质量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例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召开,高新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及高新区建筑业企业(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经理)参加,具体时间和会议地点届时通知,在例会上通报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各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
二、实行建设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及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每月25~30日上报月报表,报表样式见附表,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三、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联检制度
(一)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牵头成立安全生产联检组,安全土产联检组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派专人组成,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和现场安全监督员参加,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参加,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组参加。
(二)安全生产联检组的人员配备。建设单位除现场代表外,还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商住楼、办公楼等开发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下配 1个专职安全监督员,5万平方米以上配备 3个以上专职安全监督员,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人数。施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联检组的专职安全员人数,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备,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组全体参加。
(三)安全生产联检组的工作。安全生产联检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实施联检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处理。
(四)安全生产联检组与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每月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月报高新区安监站备案。(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组织成立安全生产联检组,并按要求开展工作,高新区安监站将对安全生产联检组的建立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生产联检制度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六)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各责任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建立安全生产联检制度,未按要求建立、落实联检制度的工程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工整改,并给予处罚。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拨付协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凡未按规定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通过开工条件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否则一律视为无证施工予以重处。
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应到高新区安监站接受 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培训学习,并结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及成都市“绿色环保工地”工作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未签订责任书或未经培训、学习,不予通过开工条件审查。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并将报审表报高新区安监站备案。
七、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审查。
八、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足额配备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员,并做到人员到岗履职。
九、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危险点源进行确认,制定控制预案,并填写确认登记表,报高新区安监站备案。
十、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必须由成都市安监站进行设备备案、登记,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再经设备使用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验收、交接记录,组织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着重加强对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体系、机构、制度等的建立以及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监理;依据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理;加强对文明施工的监理。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十二、为提高“标化工地”的创建水平,强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凡以总承包单位名义申报“标化工地”的,总承包单位除应有自身的创建资料外,还必须建立每月一次的对分包单位的考评制度,无考评制度和相应记录的,不予推荐参加“标化工地”评比。
十三、对被评为“标准化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照“文明施工增加费”上限拨付费用。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报高新区安监站进行施工安全阶段监督。两个阶段漏监的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不合格;未报监工程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为不合格;一个阶段漏监的工程,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项目经理作扣分处理。
十五、根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规定,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将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除按规定进行督促整改外,还将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单”形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扣分和备案。
十六、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并责令暂停施工,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十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结合高新区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处罚。发生四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列入“高新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禁入高新区建筑市场一年。
十八、高新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各种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若在高新区区域以外承担建筑生产活动,同样应按月报送月报表,将项目情况报送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安监站将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不定期地对所辖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十九、高新区安监站应对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对全区建筑企业安全业绩进行监控;组织全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十、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一律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公示与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从重从严处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或吊销资质、扣分、降级及市场禁入等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