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质安站

成高规建〔2012〕56 号

区内在建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及设备租赁单位:

  现将《成都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重点监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重点监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及《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10〕25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分包原则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租赁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严禁劳务公司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章  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及使用

第七条  凡进入本区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租赁单位须到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得进入我区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安装拆卸及办理使用登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以及使用年限达 8年及以上的;

  (五)本区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须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含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及指挥作业。

第十一条  租赁单位须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由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租赁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租赁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定岗定人定责,且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须现场全程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须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经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使用单位须到我局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表”,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第四章  重点监控企业的评定和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直接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1.租赁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2.租赁单位出租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含使用年限达 8年及以上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3.租赁单位出租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4.租赁单位出租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5.租赁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6.租赁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7.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伤害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8.安装高度超过 100米或临主要街道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即安装的;

  9.凡建筑起重机械未经相关单位同意,擅自安装或拆除的;

  10.未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擅自使用的。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第十八条所列问题,但存在违反《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等规定,现场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工程,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租赁单位,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1在日常的安全巡查管理过程中,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同一工程中连续两次被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直接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

  2.未加强设备的管理,连续3个月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告之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租赁单位;

  3.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对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被处罚的;

  4.在季度大检查中,同一家租赁单位在我区有 3个及以上工程同时被处罚,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条  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措施:

  1.凡是评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将对租赁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告诫。

  2.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在高新区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中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1个月,并在全区建设系统通报批评。

  3.一个租赁企业年度内 2次被列为重点监控,取消该企业年度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4.租赁企业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为重点监控企业,按相关规定,在我区实施市场禁入 6个月;同一企业一年内在我区有两个季度(非连续)被评定为重点监控企业,按相关规定,在我区实施市场禁入 3个月。

第二十一条  监管时效与处罚。重点监控企业的评定将根据我局监督情况进行调整,每季度公示一次。如重点监控企业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我局将按照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给予扣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租赁单位含起重设备的产权单位和安拆单位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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