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高规建〔2012〕77 号
区内各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将《成都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成都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基坑工程,是指依法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单独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基坑护壁及土方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指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依法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基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招标备案资料收讫凭证。
2.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
3.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组织总平面图)。
第六条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第七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收到勘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约请城管、交管等部门联合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成高规建〔2005〕16号)文件精神,建立了安全生产联检制度。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基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3.建筑工地出入口已按《关于印发高新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标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1〕13号)文件精神设置;并按《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在高新区房建项目工地出入口实行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高管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签订了《工地出入口物业化管理协议》。
4.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已压证。
5.深基坑变形监测单位已确定,监测单位已结合基坑工程特点编制并报审深基坑变形监测监护方案。
6.施工单位已结合建筑基坑工程结构特点编制并报审保证施工安全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和临电、扬尘整治等专项方案。须专家论证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已经中介机构审查合格。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结合建筑基坑工程特点共同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基坑抢险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施工单位已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
10.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持审查合格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到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基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十条 基坑开挖深度在 5米以下的工程,当完成工程量的 50%、100%时,施工单位须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 3日内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十一条 基坑开挖深度在 5米以上的工程,当完成工程量的 30%、60%、90%时,施工单位须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 3日内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十二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基坑开挖深度在 5米以下的工程,抽查次数应不少于 2次,基坑开挖深度在 5米以上的工程,抽查次数应不少于 3次。
第十三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在随机抽查时,应按照《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附件一)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筑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并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建筑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下达的《暂停施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复工报告,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复查符合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结论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随机抽查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抽查综合得分=各次抽查现场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凡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抽查综合得分扣 5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抽查综合得分低于 70分的;
(2)抽查得分有 1次低于 60分的;
(3)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工程已开展实施或已完工的。
2.抽查综合得分在70~79分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合格。
3.抽查综合得分在80~100分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优良。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基坑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评价结论载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