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质安站

成高规建〔2013〕21 号

区内在建项目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24号),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一、强化对建设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加大对隐患排查不力的处罚力度。我局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时,将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对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行政处罚的将停工整改,并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10~20分:

  1.无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2.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条件)的人员擅自从事高处作业。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未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4.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随意攀爬阳台、外脚手架等非规定通道;

  5.高空、临边或悬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含架工、钢筋安装工、模板工以及其他人员)。

  6.在绑扎钢筋、支拆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时无可靠的立足点。

  7.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 15cm时无内档防护,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外侧密目式安全网未全封闭、架体内水平防护缺失或张挂不牢。

  8.基坑周边、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临边高处作业,多处未设置防护栏杆(幕墙未安装玻璃的龙骨不能作为临边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未固定;

  9.水平洞口(直径大于 10厘米)多处未用可靠的盖板覆盖,或四周未设防护栏杆及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10.电梯井多处未按照规定设置水平防护和立面防护,或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

  11.用于防护栏杆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因壁厚不足、腐蚀、扣件不合格而折断、变形失去防护作用;

  12.物料提升机未设安全门联锁装置、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施工电梯楼层安全门未使用时处在打开状态,两侧边设置未防护杆及围护。

  13.吊篮脚手架钢丝绳因磨擦、锈蚀而破断达到报废标准;或吊蓝内作业人员超过 2人,或不正确系好安全带;

  14.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电梯等设施设备的防坠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5.手拉葫芦、电动葫芦、安全锁等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

  16.移动式脚手架:无护身栏杆、操作层未满铺合格架板,未经过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或架上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

  17.工具式移动脚手架严禁单个使用,如须使用,须多个架体串联形成一体,且满足高宽比不小于 1∶1。

  二、施工现场因以上安全隐患发生一般事故的,停止项目负责人在我区执业资格 1年,同时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个月,并责令工程停工整改。

  三、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被停止执业资格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并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复工。

  四、我局将对事故工地和屡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的责任单位按照《成都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考评暂行办法》列为“C”类或“C”级,加大监督频次和力度,并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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