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质安站

成高规建〔2013〕44 号 

区内各在建项目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精神,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成建委〔2012〕131号)等规定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管理到位,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区项目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现场各方责任主体人员的管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三方责任主体人员在岗要求

  1.项目甲方代表、备案项目经理及总监应在岗;

  2.备案项目经理、总监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委托相对固定的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本项目班子成员、总监代表(专监)代行其承担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职责,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数须按照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监理合同约定进行配备并在岗,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冒顶。

  4.合理组织项目施工,尽量避免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进行以下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塔机顶升及施工电梯标准节加节、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整体提升架提升或下降等;确因工程需要须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作业;总监及专监须现场旁站,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须在现场督查。

  5.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双休日和节假日请假天数单个双休日或小长假不超过 1天,大长假不超过 3天;

二、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三方责任主体人员擅自脱岗的监管措施

  (一)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项目,甲方代表无故不在岗者,将“约谈”甲方负责人,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2012年第 17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二)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项目,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者,将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三次被我局通报的,该项目参照《成都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考评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6〕30号文)评定为“C”类施工现场并进行相应处理,且责令更换项目经理;

  (三)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在岗者将对监理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岗三次被我局通报的,该项目参照《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差异化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0〕44号文)评定为“C”类施工现场并进行相应处理,且责令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四)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现场管理状况差的项目,责令现场暂停作业并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2012年第 174号)、《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等规定进行顶格处罚;

  (五)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三方责任主体(甲方代表、项目经理、总监)均未在岗时责令现场立即暂停作业并对三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罚;

  (六)对于双休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无故不在岗的项目及责任人,规划建设局将每月汇总并在全区建设系统通报批评;节假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无故不在岗的项目及责任人,于假日结束的下一周在全区建设系统通报批评;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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