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质安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

以“监管抓责任到位,企业抓履职尽责,现场抓管理体系,人员抓到岗履职”为重点,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实体隐患,进一步降低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定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施对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等行为。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评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规范监理行为。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并完善“法人单位—项目部”的两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配齐、配足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并履职。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总牵头单位。

(一)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二)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小组,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并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费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约定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具有《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三)总监理工程师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每道施工工序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总经理)对每个项目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五)强化监理周报制度,及时客观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六)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须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

1、负责按照投标文件约定,在开工前配备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

2、负责建立健全涵盖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负责对所有分包(含劳务)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督促分包(含劳务)单位加强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分包(含劳务)单位安全管理处于受控状态。

4、向所有分包(含劳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员进行全面安全交底,并负责押证。

5、对所有分包(含劳务)单位作业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存档备案。

6、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施工单位(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8、建立健全对分包(含劳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月考评制度,实施严格的奖惩措施。

(二)分包单位(含劳务)

1、必须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每50名工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原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押放至总承包单位保存。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入场三级教育)。

5、建立派工作业报告制度。所有分包单位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的施工安排书面报告(含施工部位、人数、进度及施工区内的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的评估等)总包单位的安全工程师,总包单位负责督促评估、整改报告的安全隐患整治并分类建档。

6、实施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每天作业前,以班组为单位,就当天的作业内容和安全环境状况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7、组织对所在施工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置,并报告总包单位。

8、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9、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积极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十一条(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一)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各参建单位的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各参建单位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尤其是强化从业人员的进场、岗前、更换工种及更换作业部位等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一)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分级管理和及时传输,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

(二)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建立隐患和风险评估台账,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实施监测和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加大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力度)

(一)大力推广运用BIM(建筑信息化模型)、在线监测等先进技术,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提高施工现场的监管效能。

(二)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深基坑、塔吊、施工电梯等)智能监控工作,全面实施日常监督远程监控,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推行超高层建筑使用新型整体提升架或爬模体系,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复杂施工工艺、危险施工环节和安全防护设施等重点部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须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聘请行业专家进行定期诊断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考评标准和图集,督促施工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规范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二)探索设立“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竣工评价考核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以重大危险源为抓手,实施差异化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十不准”行为:

(一)不准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批和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二)不准在绑扎钢筋、支拆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时使用木楞用作脚手板。

(三)不准施工升降机超载或将材料伸出轿厢外。

(四)不准2人以上在一个吊篮内同时作业,严禁吊篮运送物料。

(五)不准钢结构施工时吊运预制构件上站人。

(六)不准高度超过2米及以上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单个使用。

(七)不准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不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使用。

(八)不准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九)不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不准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十)不准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架。

第四章   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

(一)成都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导、督促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检查或联合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

(二)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已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2.对备案的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措施落实。

2.积极配合规划建设局加强本辖区建筑工地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协助落实隐患整治。

3.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和分析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整合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执法力度。

第十八条(推进监管模式的创新)

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和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安全教育培训

1.重点人员的培训教育,规划建设局委托社会培训机构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含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人员)不定期组织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

2.在成都高新区建筑工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除按照规定持有合格的上岗证外,还须参加规划建设局委托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

3.不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轮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验中心。

(二)安全业绩评估

1.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各方责任主体分阶段自评,并按时上报。

2.规划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季度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和服务指导,同时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综合评估并排序,评估结果纳入奖励和处罚范围。

第十九条(奖励制度)

(一)加分制度。凡是获得成都高新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的项目,在综合安全评价中加5分。

(二)公示制度。每季度对在成都高新区评比中获得优秀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公示,为期一个月,供招标单位选择。

(三)评比制度。在规划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季度综合安全评估中,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排列前三名的企业,或在不定期抽查中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每半年评比一次),将给予表彰:

1.物质奖励。

2.视频监控的相关费用补贴。

3.纳入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应急库。

 (四)差异化的费率浮动制度。探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阶段性差异化管理办法,通过差异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配置,引导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管理常态化。

第二十条 (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一)市场禁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凡在成都高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如出现下列情况:

1.企业发生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在同一在建项目,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同一企业,一年内在成都高新区2个或2个以上在建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在成都高新区实行市场禁入,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限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将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

(二)“黑名单”制度。规划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并排序,对排序最后五名的建设项目,实施差异化管理,进行专门服务指导,强制提升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对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曝光和公示。

(三)不良信用体系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长期混乱及安全管理不作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和个人,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予以曝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人处罚)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所属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六个月至一年的执业资格、提请发证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具体工作,由规划建设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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