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质安站

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通知

(成高规建〔2005〕16 号) ...............................12.关于实行监理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周报

制度的通知

(成高规建〔2008〕83 号) ..............................9

3.关于实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改公示制度的通知

(成高规建〔2008〕84 号) ............................ 13

4.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差异化管理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0〕44 号) ............................ 18

5.关于印发高新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标准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1〕13 号) ............................ 26

—1—

6.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重点监控办法》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2〕56 号) ............................ 3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1〕57 号) ............................ 408.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下发基坑施工现场

马道设置标准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2〕75 号) ............................ 43

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2〕76 号) ............................ 45

10.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2〕77 号) ........................... 54

11.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高规建〔2013〕21 号) ........................... 64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人员管理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3〕44 号)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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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通知成高规建〔2005〕16 号

区内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针对近期区内建设工程连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区内项目建设安全、有序、快速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

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季度质量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例会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召开,高新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及高新区建筑业企业(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经理)参加,具体时间和会议地点届时通知,在例会上通报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各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单位

—1—

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
  二、实行建设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在建工程

的施工单位及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每月25~30 日上报月报表,报表样式见附表,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三、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联检制度

  (一)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牵头成立安
全生产联检组,安全土产联检组由建设、监理和
施工单位分别派专人组成,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
和现场安全监督员参加,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
专职安全员参加,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组参加。

(二)安全生产联检组的人员配备。建设单位除现场代表外,还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商住楼、办公楼等开发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配 1 个专职安全监督员,5 万平方米以上配备 3 个以上专职安全监督员,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人数。施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联检组的专职安全员人数,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备,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组全体参加。

—2—

  (三)安全生产联检组的工作。安全生产联
检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实施联
检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及时进行纠正,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违反安全
生产管理行为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处理。

  (四)安全生产联检组与施工单位的专职安
全员每月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月报高新
区安监站备案。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组织成立安
全生产联检组,并按要求开展工作,高新区安监
站将对安全生产联检组的建立情况、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生产联检制度的工
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

  (六)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各责任单位应在收
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建立安全生产联检制度,未
按要求建立、落实联检制度的工程项目,一经查
实立即停工整改,并给予处罚。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拨付协议”,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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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凡未按规定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通过开工条件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否则一律视为无证施工予以重处。

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应到高新区安监站接受 IS014000 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培训学习,并结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及成都市“绿色环保工地”工作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未签订责任书或未经培训、学习,不予通过开工条件审查。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
织设计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并将报
审表报高新区安监站备案。

  七、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
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审查。

八、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足额配备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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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并做到人员到岗履职。
  九、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

项目存在重大危险点源进行确认,制定控制预案,并填写确认登记表,报高新区安监站备案。

十、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施工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必须由成都市安监站进行设备备案、登记,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再经设备使用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验收、交接记录,组织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着重加强对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体系、机构、制度等的建立以及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监理;依据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理;加强对文明施工的监理。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十二、为提高“标化工地”的创建水平,强
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凡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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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名义申报“标化工地”的,总承包单位
除应有自身的创建资料外,还必须建立每月一次
的对分包单位的考评制度,无考评制度和相应记
录的,不予推荐参加“标化工地”评比。

  十三、对被评为“标准化施工现场”的工程
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照“文明施工
增加费”上限拨付费用。

  十四、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报高新
区安监站进行施工安全阶段监督。两个阶段漏监
的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不合格;未报监工程
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为不合格;一个阶段漏监的
工程,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项目经理
作扣分处理。

十五、根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规定,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将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除按规定进行督促整改外,还将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单”形式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扣分和备案。

—6—

  十六、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力的
工程项目,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予以严厉处罚,并责令暂停施工,直至整改合格
为止。

十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结合高新区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处罚。发生四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列入“高新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禁入高新区建筑市场一年。

十八、高新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各种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若在高新区区域以外承担建筑生产活动,同样应按月报送月报表,将项目情况报送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安监站将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7—

力度,不定期地对所辖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
进行抽查。

  十九、高新区安监站应对高新区建设工程施
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对全区建筑企业安全
业绩进行监控;组织全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工作。

二十、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一律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公示与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从重从严处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或吊销资质、扣分、降级及市场禁入等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行监理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周报制度的通知成高规建〔2008〕83 号

区内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范安全监理
行为,及时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经
研究,决定在高新区建筑施工现场实行监理单位

安全生产周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通过实行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周报制度,
促使监理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规
范监理行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监理
单位施工现场第二道安全防线作用,为高新区安
监站掌握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部署下
一步的重点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提供信息。

—9—

二、适用范围

  凡在高新区内在建工程均适用。

三、报送时间

每周星期五上午 12 点以前。四、报送方式及内容监理单位可书面报送高新区安监站(办公电

话:85339036,表格样式见附表)。报送内容见附表。
五、工作要求1.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工作,落实安全监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报送《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周报表》时,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文字精练、语句通畅;周报表须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否则,高新区安监站不予认可。

2.高新区安监站将加大对表中所反映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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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时报送周报表的,将在高新区内通报批评。

(2)长期不报送周报表的或报送的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或未按要求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除在高新区内通报批评外,将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顶格处罚,处理情况将书面报送市建委备案。

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生生产周报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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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整改公示制度的通知成高规建〔2008〕84 号

区内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安全
隐患的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
平,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
促进高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研
究,决定在高新区建筑施工现场实行重大安全隐
患“挂牌”整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挂牌”整改目的

  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
整改,起到有效的安全警示作用,广泛接受社会
监督,促使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

—13—

产安全。

二、“挂牌”整改范围

凡在高新区内在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点、线、面。重大安全隐患辨识即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03 号)规定:深基坑、深沟(槽)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外电防护工程,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共 8 大重大危险点(源)或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作业点、线、面。

三、“挂牌”整改程序

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高新区安监站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和巡查时,针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点、线、面设置“限期整改警示牌”。

2.“挂牌”期间隐患整改:在整改期限内,—14—

建设监理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整改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三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报告(含照片)报送高新区安监站。

3.重大安全隐患复查和“摘牌”:高新区安监站在收到整改书面报告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符合规范要求的,高新区安监站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签署复查意见,摘去“限期整改警示牌”。

四、工作要求

1.“挂牌”期间,施工单位应对隐患区域以醒目的警戒线隔离。整改期限内,施工单位须按照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监理单位监督“公示牌”和警戒标志的完好性,防止人为私自摘除,一旦发现缺失,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恢复。整改完成后,整改报告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否则,高新区安监站不予认可。整改期限一般为 3 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或整改难度较大的,施工单位须向高新区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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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书面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 2 次为限。2.“挂牌”整改期间,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监理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高新区安监站报告,高新区安监站将责令施工现场立即暂停施工,同时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进行扣分处理或对施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并对施工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告诫。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及时向高新区安监站报告的,将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顶格处罚。

4.对复查末通过的或既不上报整改报告也不申请延期复查的,立即责令施工现场暂停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从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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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报送市建委备案。5.复查时,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必须在位。
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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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差异化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0〕44 号

各建设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

理,规范监理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行为,促使监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监理企业现场管理业绩建设,健全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主体信用制度,促进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成都高新区的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适用范围

在成都高新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18—

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监理企业。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管理的主要依

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范,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监理项目部现场工程实体监督管理业绩和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管理评价标准

考核评价分为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业绩季度评价和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等级年度评定。

季度评价以我局每季度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为主,结合监理项目部本季度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年度评定依据每季度评价结果进行评定。

季度评价依据监理项目部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情况和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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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季度评价分为:A 类(优良,业绩评价得分>85 分)、B 类(合格,70≤业绩评价得分≤85)、C 类(不合格,业绩评价得分<70 分)(详见打分表)。

年度评定依据每季度评价结果进行评定,业绩等级年度评定分为:A 级(优良)、B 级(合格)、C 级(不合格)。

  四、监理项目部差异化管理办法

(一)对 A 类监理项目部进行日常监督,对B 类监理项目部实施向 A 类提升的目标进行监督,对 C 类监理项目部实施向 B 类提升的目标进行重点监督。

(二)C 类监理项目部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通知》(成高规建〔2005〕16 号)要求,每周将联合检查情况及监理项目部管理缺陷整改情况,经建设单位代表、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随监理周报上报我局安监站。

(三)我局按照行政监督执法和服务指导相—20—

结合的原则对 C 类监理项目部的施工现场工程实体和监理行为加大巡查频次和督查力度,直至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经整改复查合格提升至 B 类,达到 B 类要求后,监理企业提出恢复 B 类书面申请,由我局进行提升认定;整改时限为一个月。

(四)对 C 类监理企业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告诫,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能力考试,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实施处罚。

  五、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
理业绩等级评定

(一)在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等级评定年度内,监理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每季度被评价为 A 类的,业绩等级年度评定为A级(优良);监理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季度被评价为一次 C 类的,业绩等级年度评定为 B 级(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等级年度评定为 C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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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监理项目部在一年内连续两次被评价为C类的;

2.C 类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监督能力考核不及格或在一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

4.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

5.年度内施工现场发生两起四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6.年度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三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同一监理企业在高新区内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年度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等级以考评得分最低的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业绩为准。

六、A 级、C 级监理企业评定结果的使用

对监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执行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等级与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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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的联动机制。
  (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依据监理企业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评定等级建立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业绩档案,在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等级年度评定结束后,设立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二)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评定等级为 A 级的监理企业,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项目邀请招标、比选时予以推荐。

(三)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业绩评定等级为 C 级的监理企业,按相关规定实施市场禁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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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新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标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1〕13 号

区内各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遏制扬尘污染,全面提高建设工地环境保护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依据《四川省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及相关文件,即日起,高新区内凡是建筑面积达 10000m2 以上的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筑工地出入口均按统一标

准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标准纳入开工条件必

检内容,凡未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出入口的建设工
程,均不得开工建设。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备标准—26—

高新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标准

一、建筑工地大门:工地出入大门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中间设置企业名称及标识,五牌一图设置于施工现场大门外明显位置,规格为900mm(高)×1400(宽)mm,字体规范,图牌完整。

二、建筑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区域设置“回”字型排水沟,其宽度≥200mm,深度≥300mm;水沟盖板采用定型铸铁盖板,其承载力不得小于5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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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地出入口砼路面硬化长度≥12800mm,宽度≥6000mm(设置见平面布置图)。其中出入口前后位置单向放坡是指按砼路面前后设置减速带位置至排水沟距离的 10%放坡(75mm≤放坡值宜≤150mm);出入口左右两侧双向放坡是指按砼路面中心线处至排水沟距离的 1%放坡,放坡值(30mm≤放坡值宜≤50mm)。路面砼强度不得小于 C30 强度,厚度不得低于300mm,并设置单层双向直径φ16 的二级钢筋,间距 200mm。

—28—

四、沉淀池必须采用三级沉淀,每级沉淀池容积不得小于 2m3。五、减速带宜采用定型减速带(见附图),其高度不得小于 50mm。

六、出入口冲洗设施配置:土方开挖期间须设置 4 把消防水枪,冲洗设施所用潜水泵功率应≥3KW,其它时间出入口冲洗设施应配置齐全有效。

—29—

七、供电系统配置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设置,冲洗设备采用“一机、一箱、一闸、一漏”配置,接零接地设置齐全(漏电保护器参数必须为 15mA,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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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重点监控办法》的通知成高规建〔2012〕56 号

区内在建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及设备租赁单位:现将《成都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重

点监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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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重点监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 号)及《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10〕256 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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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起重机械分包原则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租赁单位必须服从总承
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严禁劳务公司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章 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及使用

第七条 凡进入本区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租赁单位须到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得进入我区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33—

备,不予安装拆卸及办理使用登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

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

用年限,以及使用年限达 8 年及以上的;(五)本区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

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须在资质

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含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及指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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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租赁单位须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由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租赁单位应对
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
件应合格完好。租赁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
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定岗定人定责,且公司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须现场全程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须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
应当组织租赁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
格。未经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使用单位须到我局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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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表”,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第四章 重点监控企业的评定和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租赁单位直接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1.租赁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2.租赁单位出租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含使用年限达 8 年及以上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3.租赁单位出租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36—

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4.租赁单位出租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

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5.租赁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

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6.租赁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7.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伤

害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8.安装高度超过 100 米或临主要街道的建

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即安装的;9.凡建筑起重机械未经相关单位同意,擅

自安装或拆除的;10.未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或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擅自使用的。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第十八条所列问题,但存在违反《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 号)等规定,现场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工程,拒不整改或整

改不力的租赁单位,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37—

1.在日常的安全巡查管理过程中,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同一工程中连续两次被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直接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

2.未加强设备的管理,连续 3 个月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告之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租赁单位;

3.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对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被处罚的;

4.在季度大检查中,同一家租赁单位在我区有 3 个及以上工程同时被处罚,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条 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措施:

1.凡是评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将对租赁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告诫。

2.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在高新区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中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1 个月,并在全区

—38—

建设系统通报批评。
3.一个租赁企业年度内 2 次被列为重点监

控,取消该企业年度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4.租赁企业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为重点监控企业,按相关规定,在我区实施市场禁入 6 个

月;同一企业一年内在我区有两个季度(非连续)被评定为重点监控企业,按相关规定,在我区实施市场禁入 3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监管时效与处罚。重点监控企业的评定将根据我局监督情况进行调整,每季度公示一次。如重点监控企业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我局将按照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给予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租赁单位含起重设备的产权单位和安拆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1〕57 号

区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
位:

随着高新区开发建设的逐步深入,各类高层、超高层建设项目大幅增加,深基坑工程急剧增多,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因素复杂,现场作业空间狭窄,事故风险性增大等特点。为了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施工人员、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除严格按《成都市深基坑管理办法》实施外,对高新区深基坑管理工作特做以下要求:

1.基坑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变更,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基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相关技

—40—

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2.基坑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

计、专业咨询机构、监理、监测、检测、基坑施
工单位、总包单位等对基坑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
验收资料备查。

3.必须根据规范、勘察报告、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结合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对锚索预应力张拉、锚固、见证取样等关键环节做到 100%旁站。

4.监理单位应及时跟踪掌握监测数据,对每次周边环境变形的观测成果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通报,深基坑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5.必须制定防范深基坑垮塌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垮塌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设施、(构)建筑物安全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

—41—

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6.为满足基坑设计时效性,超过基坑设计方案中最大允许暴露时间的必须回填;地下室施工到正负零后,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缩短地下室施工工期,合理调整施工工序,在地下室外墙验收后,优先防水和保护层施工作业,达到基坑回填条件及时回填;对于主体结构层施工到正负零以上 5 层顶板后,基坑仍然未回填的项目,我局将采取强制停工措施,直至基坑回填方可复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2—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下发基坑施工现场马道设置标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2〕75 号

区内各在建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鉴于高新区建设项目基坑开挖深度不断增加,难度系数不断加大、大量建筑渣土需运出场等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基坑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形象,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等规范及相关文件,结合高新区建筑工地基坑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

基坑施工现场马道设置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马道临边防护栏杆

马道防护栏杆采用¢48×3.0 以上钢管设置,立杆间距 2 米,高度 1.2 米,水平杆分别在 1.2米、0.6 米各设一道;所有杆件均采用红白油漆涂刷警示色;且防护栏杆采用密目网、挡脚板进

—43—

行封闭。

二、喷淋设施

喷淋设施沿马道临边防护栏杆设置,喷淋头间距不得大于 3 米。

三、马道侧边

马道左右两侧边坡放坡系数不得小于 1∶0.75,且应用混凝土进行封闭。

四、马道路面

马道设置宽度不得小于 6 米,应用建筑垃圾、煤渣、砂石等材料夯实基础。基坑工程开工前应准确确定马道位置,基坑深度在 5 米内的工程,其马道路面应一次性硬化到底;基坑深度大于 5米的工程,其马道路面硬化可分段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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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成高规建〔2012〕76 号

区内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确保文明施

工,巩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成效,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成建委发〔2012〕47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扬尘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标准和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成都市

—45—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标准(试行)》、《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强化监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20 号)、成建委发〔2007〕360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扬尘污染减至最低。

二、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建设单位(代理业主)在整治工作中
负总责,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建设单位(代理业主)须告知施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监备案。

2.总平施工前, 建立物业化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扬尘整治联合检查制度,并督促物业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在物业化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3.建设单位(代理业主)须以书面形式告—46—

知所有参与总平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义务,并将以下资料报送高新区安监站登记,资料包括:1施工合同(应明确扬尘整治职责)、2施工总平布置图、3《成都高新区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4三方责任主体单位扬尘整治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联系电话。

4.在二次装修或小业主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代理业主)承担文明施工主体责任,督促和规范其文明施工行为。

5.须按规定按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专用费用。

(二)监理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责任:1.监理单位须督促落实总平施工单位扬尘

整治文明施工各项责任和措施。2.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日常

检查,加强对总平施工中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7—

  (三)施工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责
任:

1.制定总平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目标,编制总平施工阶段扬尘整治专项方案并严格实施。

2.总平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整治责任制、扬尘整治领导机构及责任人,并负责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每日检查验收及督促整改。

3.总平施工开工前应签订《成都高新区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三、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总平施工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总平施工专项方案,并及时报监理审查,方案内容包括:总平施工布置图、车辆及人员的出入口、场内施工通道、施工用水、施工临电、防尘降尘措施、机具设备、材料集中堆放区和加工区等。

(二)施工现场大门应为封闭式大门,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高压冲洗设备,大门内侧设置截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设置三级沉淀池及配备

—48—

专职保洁人员。
  (三)在施工现场大门外,围墙或围挡明显

位置悬挂施工公告牌、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管理牌、总平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打围,并保持围墙及围挡整洁、美观。如原有围墙拆除或破损须重新打围,围挡高度不小于 2.5m,材料为轻型固定式平面彩钢板;主干道须设置夜间警示灯,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开设出入口;总平面地面与市政道路、绿化带以及原围挡处的施工须加设局部围挡并采取湿法作业。

  (五)现场堆放的裸土、砂石材料须进行覆
盖,建渣、垃圾等必须集中堆放并覆盖,且及时
清运;石材、面砖等材料加工,现场须设置专用
防尘加工区,施工现场必须坚持湿法作业。

  四、加大文明施工监管和违规处罚

(一)高新区建设工程总平施工阶段扬尘整治监督检查由高新区安监站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并结合差异化模式进行监督检查。

—49—

  (二)高新区安监站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办
理总平施工登记或备案手续的,除责令立即暂停
施工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将按有关规定
给予顶格处理。

(三)我局对违反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建设项目,将约谈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公司负责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凡在总平施工阶段,因扬尘污染被行
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安全
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资格。

  望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职到
位,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50—

特此通知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高新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备案
      (登记)须知

一、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总平施工工程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总平施工前到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办理安监备案手续。

  二、由总包单位直接分包的总平施工建设项
目,按照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
面施工阶段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办理登记
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总平施工前组织相关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高新安监站接受安全文明施工告知。

四、建设单位在总平施工期间在工程进度—51—

30%、70%分别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阶段考评并报高新安监站,高新安监站按规定到场进行现场考评。

  五、总平施工分包企业的相关资料报送高新
区安监站备查,资料包括:

1.施工合同(应明确扬尘整治职责);2.施工总平布置图;3.《成都高新区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书》;4.《高新区建设工程总平施工提前告知书》;5.责任主体单位扬尘整治组织机构及人员

名单、联系电话。

—52—

高新区安监站制

高新区建设工程总平施工提前告知书

工程名称



安监编号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文明施工要求:

1.项目中标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审总平施工专项方案,并及时报监理审查。文明施工措施:1.在施工现场大门外,围墙或围挡明显位置处悬挂施工五牌一图。2.施工现场大门应为封闭式大门,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高压冲洗设备,大门内侧设置截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设置三级沉淀池及配备专职保洁人员。3.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打围,并保持围墙及围挡整洁、美观。如果原有围挡拆除或破损须重新打围作业,围墙高度不小于 2.5m,材料为轻型固定式平面彩钢板。4.主干道须设置夜间警示灯,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开设出入口。5.现场堆放的裸土、沙石材料须进行覆盖,建渣、垃圾等必须设置集中堆放并覆盖,石材、面砖等材料加工,现场须设置专用防尘加工区。6.施工过程中现场须湿法作业,严禁抛撒建渣及现场焚烧废弃物。违规处罚:1.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将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约谈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公司负责人。2.因扬尘污染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建设项目,取消“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资格。



监督员



时间



年月日



高新区安监站制—53—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高规建〔2012〕77 号

区内各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将《成都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4—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成都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基坑工程,是指依法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单独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基坑护壁及土方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指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依法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

—55—

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不代替安全生产
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基坑工程《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高新区规
划建设局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招标备案资料收讫凭证。2.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3.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组织总平面图)。

第六条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56—

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自查意见,向高新区规划
建设局申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

第七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收到勘验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约请城管、交管等部门联合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成高规建〔2005〕16 号)文件精神,建立了安全生产联检制度。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制定基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已确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3.建筑工地出入口已按《关于印发高新区—57—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标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1〕13 号)文件精神设置;并按《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在高新区房建项目工地出入口实行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高管发〔2007〕36 号)文件精神,签订了《工地出入口物业化管理协议》。

4.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已压证。

5.深基坑变形监测单位已确定,监测单位已结合基坑工程特点编制并报审深基坑变形监测监护方案。

6.施工单位已结合建筑基坑工程结构特点编制并报审保证施工安全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和临电、扬尘整治等专项方案。须专家论证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已经中介机构审查合格。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结合建筑基坑工程特点共同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基坑抢险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

8.施工单位已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符合规范要求。

10.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规范要求。

  经现场勘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
整改,整改合格后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
勘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
动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持审查合格的《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到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基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59—

第十条 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下的工程,当完成工程量的 50%、100%时,施工单位须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 3 日内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十一条 基坑开挖深度在 5 米以上的工程,当完成工程量的 30%、60%、90%时,施工单位须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自评,并将自查情况 3 日内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十二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基坑开挖深度在 5 米以下的工程,抽查次数应不少于 2 次,基坑开挖深度在 5 米以上的工程,抽查次数应不少于 3 次。

第十三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在随机抽查时,应按照《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附件一)进行现场检查打分,建设单位

—60—

代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
理应参加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筑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并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建筑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下达的《暂停施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复工报告,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复查符合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61—

 第四章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结论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随机抽查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抽查综合得分=各次抽查现场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凡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抽查综合得分扣 5 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建筑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抽查综合得分低于 70 分的;(2)抽查得分有 1 次低于 60 分的;(3)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

工程已开展实施或已完工的。2.抽查综合得分在 70~79 分的,建筑基坑

—62—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合格。3.抽查综合得分在 80~100 分的,建筑基坑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为优良。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基坑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书》。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等级,评价结论载入《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

价手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63—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成高规建〔2013〕21 号

区内在建项目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24 号),现就有

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的规

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一、强化对建设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加大对隐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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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力的处罚力度。
  我局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

时,将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5000 元~10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行政处罚的将停工整改,并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10~20 分:

1.无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2.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条件)的人员擅自从事高处作业。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未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4.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随意攀爬阳台、外脚手架等非规定通道;

5.高空、临边或悬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含架工、钢筋安装工、模板工以及其他人员)。

—65—

6.在绑扎钢筋、支拆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时无可靠的立足点。

7.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 15cm 时无内档防护,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外侧密目式安全网未全封闭、架体内水平防护缺失或张挂不牢。

8.基坑周边、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临边高处作业,多处未设置防护栏杆(幕墙未安装玻璃的龙骨不能作为临边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未固定;

9.水平洞口(直径大于 10 厘米)多处未用可靠的盖板覆盖,或四周未设防护栏杆及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10.电梯井多处未按照规定设置水平防护和立面防护,或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

11.用于防护栏杆的钢管、扣件等材料因壁厚不足、腐蚀、扣件不合格而折断、变形失去防护作用;

—66—

12.物料提升机未设安全门联锁装置、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施工电梯楼层安全门未使用时处在打开状态,两侧边设置未防护杆及围护。

13.吊篮脚手架钢丝绳因磨擦、锈蚀而破断达到报废标准;或吊蓝内作业人员超过 2 人,或不正确系好安全带;

14.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电梯等设施设备的防坠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5.手拉葫芦、电动葫芦、安全锁等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

16.移动式脚手架:无护身栏杆、操作层未满铺合格架板,未经过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或架上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

17.工具式移动脚手架严禁单个使用,如须使用,须多个架体串联形成一体,且满足高宽比不小于 1∶1。

二、施工现场因以上安全隐患发生一般事故的,停止项目负责人在我区执业资格 1 年,同时

—67—

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 个月,并责令工程停工整改。

  三、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被停止执业资
格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监
理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并且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复工。

四、我局将对事故工地和屡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的责任单位按照《成都高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考评暂行办法》列为“C”类或“C”级,加大监督频次和力度,并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8—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人员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3〕44 号

区内各在建项目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精神,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施工安全“三项制度”的通知》(成建委〔2012〕131 号)等规定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管理到位,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区项目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现场各方责任主体人员的管理有关要

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三方责任主体人员在岗要求

1.项目甲方代表、备案项目经理及总监应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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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项目经理、总监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的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委托相对固定的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本项目班子成员、总监代表(专监)代行其承担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职责,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职数须按照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监理合同约定进行配备并在岗,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冒顶。

4.合理组织项目施工,尽量避免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进行以下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塔机顶升及施工电梯标准节加节、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整体提升架提升或下降等;确因工程需要须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作业;总监及专监须现场旁站,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须在现场督查。

5.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双休日和节—70—

假日请假天数单个双休日或小长假不超过 1 天,大长假不超过 3 天;

  二、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三方责任主体人员
擅自脱岗的监管措施

(一)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项目,甲方代表无故不在岗者,将“约谈”甲方负责人,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2012 年第 174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二)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项目,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者,将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项目经理无故不在岗三次被我局通报的,该项目参照《成都高新区建筑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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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考评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6〕30 号文)评定为“C”类施工现场并进行相应处理,且责令更换项目经理;

(三)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照常施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故未在岗者将对监理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在岗三次被我局通报的,该项目参照《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差异化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0〕44 号文)评定为“C”类施工现场并进行相应处理,且责令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四)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现场管理状况差的项目,责令现场暂停作业并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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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4号)、《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等规定进行顶格处罚;

(五)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三方责任主体(甲方代表、项目经理、总监)均未在岗时责令现场立即暂停作业并对三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罚;

  (六)对于双休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无故不
在岗的项目及责任人,规划建设局将每月汇总并
在全区建设系统通报批评;节假日期间相关责任
主体无故不在岗的项目及责任人,于假日结束的
下一周在全区建设系统通报批评;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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