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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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川教厅〔2013〕84号)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休学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在休学期满后,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复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复学变更

三、申请条件

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申请材料

1、成都高新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原件;2、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医疗费发票等病情证明材料 复印件;3、户口簿 复印件

五、办理地址

现就读学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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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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