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草拟了《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可在2016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映:
(一)书面信函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8栋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政编码:610041)。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scxszz@163.com。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7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各级各部门,包括经办银行、学生资助部门和地方属全日制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在就读高校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
4.无不良信用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
2.父母双亡及残疾人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子女学习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就读普通高校;
9.其它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章 额度、利率与期限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九条 同一学年度内,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签署的合同执行。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部门确认还款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最高学位毕业后,在与学生资助部门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借款学生在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还本宽限期结束后按确认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提前还款借款学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仍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继续贴息的学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生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学生资助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就读高校批准休学的借款学生,须在办理休学手续后1个月内向学生资助部门提供休学证明。经学生资助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休学期间的存量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四川省籍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属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中,四川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市(州)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归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2%归集。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省或市(州)及高校共同分担。四川省籍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属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十九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或市(州)及高校共同分担。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借款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6%,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借款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6%,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省、市(州)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归集,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后,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国家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国家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部门;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用于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调查研究、改善办公条件和建立助学贷款救助机制等。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教育、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普通高校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普通高校应依据学生规模,参照国发〔2004〕51号和国发〔2007〕13号文的规定,整合现有资源,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提供办公、办理场地,配备办公设备,安排工作经费,保证人员工资福利及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管,保证符合条件学生合法的贷款需求。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学生资助部门和经办银行不得要求其提供政策规定之外的材料,不得要求担保,不得自行设立条件限制或变相限制学生贷款。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办理贷款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经办银行应结合贷款年限和还本宽限期的调整,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还款,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第六章 机制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县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银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助学贷款风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应发挥联系群众紧密、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积极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普通高校、经办银行和生源地学生资助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平台,切实管控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以县(市、区)、校为单位,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第三十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因极端原因造成确不能还款的借款学生,包括“死亡、失踪、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特别低或家庭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救助金额原则上为申请救助借款学生无力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部分。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还款救助应由共同借款人( 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县级以上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救助的借款学生,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贷款地(校)学生资助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校学生资助部门会同经办银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县、校资助部门于每年12月21日前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三十四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绩效考评制度。从2017年起,把国家助学贷款纳入省人民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