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化品经营许可(适用于乙证新办和到期延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查看原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明(查看原件);(市安监局培训中心87079267,省安监局培训中心87329353 ,市局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证,省局培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合格证);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带存储经营需评审备案);
8.经销品名详表;
9.保证书-承诺不在经营办公场所存放危化品,写明经营种类,委托运输公司,以及主要客户;
带存储经营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0.安全评价报告(三个月内的有效安评报告);
11.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备注:
1.乙证适用于不带存储设施的只从事票据经营的危化品经营企业(不含经营剧毒、易制爆危化品以及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 乙证适用于现场带存储的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企业。
二、危化品经营许可(适用于甲证新办和到期延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市安监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7706043)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若经营剧毒);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带存储经营需评审备案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经销品名详表;
10.保证书-承诺不在经营办公场所存放危化品,写明经营种类,委托运输公司,以及主要客户(票据经营企业)。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1.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12.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3.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14.带存储经营剧毒危化品的,还应有剧毒危化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账本等管理制度。
15.安全评价报告。(三个月内的有效安评报告)。
备注:甲证适用于带存储经营(不含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经营)、经营剧毒危化品、易制爆危化品、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等危化品经营企业
三、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备案
1.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在三个月内);
3.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报告;
4.高新区安委办出具的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备案登记表。
四、第三类易制毒危化品经营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5.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1. 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1.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3.股东会协议复印件(查看原件);
4.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
1.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1)变更门牌号的公安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2)新的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3)新的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若带存储经营);
(四)、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 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备注:变更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变,仅注明变更日期。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无需年审,安全培训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培训换证,每年必须参加复训验证。
危险化学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票据经营企业,指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
安监处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18140116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