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安监

一、危化品经营许可(适用于乙证新办和到期延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设施产权,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查看原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明(查看原件);(市安监局培训中心87079267,省安监局培训中心87329353 ,市局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证,省局培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合格证);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带存储经营需评审备案);

8.经销品名详表;

9.保证书-承诺不在经营办公场所存放危化品,写明经营种类,委托运输公司,以及主要客户;

带存储经营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0.安全评价报告(三个月内的有效安评报告);

11.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备注:

1.乙证适用于不带存储设施的只从事票据经营的危化品经营企业(不含经营剧毒、易制爆危化品以及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2. 乙证适用于现场带存储的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企业。

 

二、危化品经营许可(适用于甲证新办和到期延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市安监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7706043)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若经营剧毒);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带存储经营需评审备案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经销品名详表;

10.保证书-承诺不在经营办公场所存放危化品,写明经营种类,委托运输公司,以及主要客户(票据经营企业)。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1.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12.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3.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14.带存储经营剧毒危化品的,还应有剧毒危化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账本等管理制度。

15.安全评价报告。(三个月内的有效安评报告)。

 

备注:甲证适用于带存储经营(不含工业气体、农药、油漆涂料零售经营)、经营剧毒危化品、易制爆危化品、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等危化品经营企业

 

三、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备案

1.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在三个月内);

3.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报告;

4.高新区安委办出具的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备案登记表。

 

四、第三类易制毒危化品经营备案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5.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1. 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1.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3.股东会协议复印件(查看原件);

4.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

1.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看原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1)变更门牌号的公安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2)新的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3)新的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若带存储经营);

(四)、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 危化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含甲、乙证);

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备注:变更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变,仅注明变更日期。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无需年审,安全培训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培训换证,每年必须参加复训验证。

       危险化学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票据经营企业,指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

安监处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1814011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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